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由雇主辦理參加勞保。
2014-09-17
發佈單位:勞動部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09-1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有關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疑義,勞動部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雇主應為其聘僱之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在勞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主得成立投保單位,為其聘僱之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強調,對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委會,為了保障其聘僱員工之勞保、就保權益,該部已於今年8月4日函示,「雇主得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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