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辦簽證

勞動檢查法八十二年二月三日公布實施第二十六條規定(新設或既有場所均需要申請),下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或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場所。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該法第三十四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 法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又依據勞動檢查法第38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
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者。
二、乙類:
本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三、丙類:
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2)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1)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甲 / 乙 /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檢查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檢查甲/乙/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經審查檢查合格之甲/乙/丙類工作場所於製程修改時,或每五年應再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二、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三、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四、 緊急應變計畫。
五、 稽核管理計畫。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資料、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各三份:
一、 施工計畫書。
二、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事項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為限,事業單位於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技師之簽證無誤。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程者,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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