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設備非破壞性檢測及安全閥測驗

一、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 雇主對於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容器,應定期實施檢查,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之非破壞性檢測。

二、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 雇主對於鍋爐、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它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兩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1.03 倍以下吹洩;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其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 使用壓力之1.16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
  • 雇主應使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左列事項:
    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
    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

三、高壓氣體勞工安全

  • 高壓氣體設備、儲存設備及冷媒設備,應設置適當之壓力表,且應置該設備內壓力超過最高使用壓力時,可迅使其壓力恢復至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安全裝置。
  • 高壓氣體設備、儲存設備及冷媒設備安全裝置 (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 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下列規定:
    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設於毒性氣體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該氣之除毒設備內。
    設於其他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相關基準51---恢復冷媒設備之內壓至容許壓力以下之安全裝置。
貴公司若有設置各項壓力容器、高壓氣體設備之安全閥,應依前述各項法令規定辦理。

服務實績

南亞、泰豐輪胎、中油、台灣山特維克、中央印製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