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甲級申請檢定資格」、「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乙級、丙級申請檢定資格」,並修正名稱為「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自即日生效。
2014-11-2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勞動發能字第1031806519號
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甲級申請檢定資格」、「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乙級、丙級申請檢定資格」,名稱並修正為「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部 長 陳雄文
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修正規定
一、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鍋爐操作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 年滿十八歲。
(二)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甲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經鍋爐操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2、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3、 具有甲級鍋爐實習操作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且經事業單位證明者。
二、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鍋爐操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 年滿十八歲。
(二)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三、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鍋爐操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 年滿十八歲。
(二)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