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安署將加強百貨業勞動檢查,保障專櫃從業人員身心健康
2015-06-11
發佈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發布日期:104-06-09
有關6月9日民間團體公布「百貨專櫃從業人員勞動調查」結果,有多數的百貨公司專櫃勞工反映需長工時上班,且長時站立沒有椅子休息,造成健康受到影響。對此,勞動部職安署表示,今年度擴大補助地方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實施之「勞動條件檢查專案計畫」,已將百貨公司等綜合商品批發業納入檢查重點行業,並就其專櫃從業人員之工時、休息等部分加強檢查,違法者並依法處理。
此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規定,雇主有義務保護勞工之身心健康,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324條之5之規定,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其休息時使用。另基於百貨公司專櫃之工作人員多數為女性工作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雇主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如久站等作業姿勢、輪班、夜班及工作負荷等,並應採取危害評估、控制等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對於勞工之適性工作有必要調整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職安署已要求各勞動檢查機構將上開相關規定納入監督檢查之重點,也特別呼籲雇主應落實法令規定。
職安署強調,新修正職安法已擴大職業安全健康保護範圍,對於事業單位內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的工作者,亦應比照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職安法,因此,百貨公司之業者對於內部各專櫃勞工,亦應依法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維護勞動權益,如經檢查違法者,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業務單位: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
連絡電話:02-8995-6666
此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規定,雇主有義務保護勞工之身心健康,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324條之5之規定,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其休息時使用。另基於百貨公司專櫃之工作人員多數為女性工作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雇主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如久站等作業姿勢、輪班、夜班及工作負荷等,並應採取危害評估、控制等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對於勞工之適性工作有必要調整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職安署已要求各勞動檢查機構將上開相關規定納入監督檢查之重點,也特別呼籲雇主應落實法令規定。
職安署強調,新修正職安法已擴大職業安全健康保護範圍,對於事業單位內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的工作者,亦應比照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職安法,因此,百貨公司之業者對於內部各專櫃勞工,亦應依法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維護勞動權益,如經檢查違法者,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業務單位: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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