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訓練
台灣省工商安全衛生協會附設中壢職業訓練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公告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