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件1至附件3、附件5,並修正名稱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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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勞職授字第10402023602號

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名稱並修正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附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

部  長 陳雄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 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 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 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規模或影響製程設施之變更,包括其製程安全資訊、標準作業程序或規範之更新。

二、液化石油氣:指混合三個碳及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化合物。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指使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製冰及其他凍結使用之高壓氣體。

四、一般高壓氣體:指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以外之高壓氣體。

五、加氣站: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六、審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

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第 四 條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第 六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

(一) 化學工程技師。

(二) 工礦衛生技師。

(三) 機械工程技師。

(四) 電機工程技師。

二、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技師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技師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第 八 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備查資料於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七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文件、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

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內容如附件十五。

  前項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事項為限。

  事業單位於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無誤。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營造工程,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第 十八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三、專任工程人員。

四、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五、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之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開(執)業人員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人員之一:

(一) 建築師。

(二) 土木工程技師。

(三) 結構工程技師。

(四) 大地工程技師。

(五) 水利工程技師。

二、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人員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人員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附件一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一、事業單位組織系統圖。

二、危害性化學品之管理。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管理。

五、勞工健康服務與管理措施。

六、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及運作。

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八、自動檢查計畫。

九、承攬管理計畫。

十、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十一、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十二、工作場所之平面配置圖並標示下列規定事項,其比例尺以能辨識其標示內容為度:

(一)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所在位置及名稱、數量。

(二) 危害性化學品所在位置及名稱、數量。

(三) 控制室所在位置。

(四) 消防系統所在位置。

(五) 可能從事作業勞工、承攬人及所僱勞工、外來訪客之位置及人數。

 

附件二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一、製程說明:

(一) 工作場所流程圖。

(二) 製程設計規範。

(三) 機械設備規格明細。

(四) 製程操作手冊。

(五) 維修保養制度。

二、實施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以分析發掘工作場所重大潛在危害,並針對重大潛在危害實施下列之一之安全評估方法,實施過程應予記錄並將改善建議彙整:

(一) 檢核表(Checklist)。

(二) 如果-結果分析(What If)。

(三) 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What If/Checklist)。

(四) 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

(五) 故障樹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

(六) 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上列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三、製程危害控制。

四、參與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應於報告書中具名簽認(註明單位、職稱、姓名,其為執業技師者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格文件。

 

附件三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製程修改程序。

二、安全衛生影響評估措施。

三、製程操作手冊修正措施。

四、製程資料更新措施。

五、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措施。

六、其他配合措施。

 

附件五 稽核管理計畫

稽核管理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稽核事項

(一) 製程安全評估。

(二) 正常操作程序。

(三) 緊急操作程序。

(四)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五)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六) 自動檢查計畫。

(七) 承攬管理計畫。

(八) 緊急應變計畫。

二、稽核程序

(一) 稽核組織與職責。

(二) 稽核紀錄及追蹤處理。

 

附件十四 施工計畫書

事業單位應依執行該工程製訂之施工計畫書於事前實施安全評估;其內容分列如下:

一、工程概要

(一) 工程內容概要。

(二) 施工方法及程序。

(三) 現況調查。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一)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二) 職業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三)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四) 自動檢查計畫。

(五) 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六) 稽核管理計畫(稽核事項應包括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土支撐、施工架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經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之整體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或檢核表等留存相關檢驗紀錄)。

三、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一) 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二) 作業方法及程序(建築工程之升降機按裝工程宜採無架施工法施工;橋樑工程之上部結構工程如位於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其支撐部分除採取適當防護設施外,宜避免採就地支撐工法)。

(三) 作業組織。

(四) 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五) 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附件十五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一、初步危害分析表。

二、主要作業程序分析表。

三、施工災害初步分析表。

四、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就附件十四所列施工計畫作業內容之施工順序逐項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工程經驗予以檢討評估。

五、特有災害評估表:對施工作業潛在之特有災害(如倒塌、崩塌、落磐、異常出水、可燃性及毒性氣體災害、異常氣壓災害及機械災害等),應就詳細拆解之作業程序及計畫內容實施小組安全評估,有關評估過程及安全設施予以說明。

六、施工計畫之修改:應依前五項評估結果修改、補充施工計畫。

七、報告簽認:參與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應於報告書中具名簽認(註明單位、職稱、姓名,其為開業建築師或執業技師者應簽章),及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格文件。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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