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七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2015-12-22
甲類: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3.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
乙類: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者。
有關職安法第十二條相關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結果通報及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於處罰項目中第二與第五項皆有明示。
事業單位於執行該項作業時須特別注意依照法規要求執行,切勿聽信他人口耳相傳之說避免遭受處罰。
詳細內容請見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239/ch08/type2/gov82/num36/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