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石化工業區高壓氣體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並修正名稱為「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自即日生效
2015-12-29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勞職授字第10402041131號 |
修正「石化工業區高壓氣體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 部 長 陳雄文
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修正規定 一、 為建立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合作關係,以相互協助及改進勞工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 同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或具產業同質性之事業單位依本要點成立勞工安全衛生之自主性合作組織,其名稱得以該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或該產業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以下簡稱安衛促進會)稱之。 四、 安衛促進會推動之安全衛生事項如下: (一) 各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 (二) 各事業單位災害防止之相互協助改進。 (三) 各事業單位定期安全衛生觀摩及自動檢查事項。 (四) 各事業單位意外事故緊急應變之相互支援救助。 (五) 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設備之相互支援。 (六) 共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七) 共同設置聯合醫療衛生單位及推動勞工醫療保健事項。 (八) 共同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 (九) 其他有關共同改進安全衛生事項。 五、 安衛促進會由同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或具產業同質性之事業單位組成。 六、 安衛促進會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會議主席由各會員互推之,統籌會議之聯絡協調等事務工作,必要時得請本署、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管理單位協助辦理。 七、 安衛促進會會議出席以事業單位所屬從事業務之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參加為原則。 八、 安衛促進會會議之記錄及其決議推動,由擔任主席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辦理。但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 安衛促進會會議召開時,除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之管理單位派員列席指導外,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參加。 十、 為增進安衛促進會有效運作,政府相關勞工行政機關對安衛促進會推動事項應給予必要之支援協助,並提供相關之資訊,協助辦理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 安衛促進會會議出列席人員所需餐點費及因會議工作人員必要之加班費、文具、紙張事務費由本署支付,最高金額依安衛促進會規模、自有財源及執行成效決定,並應檢據核銷。 十二、 安衛促進會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成果應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本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