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訂定「勞動部補助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自105年5月1日生效
2016-05-10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勞職授字第10502012181號 |
訂定「勞動部補助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附「勞動部補助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部 長 陳雄文
勞動部補助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 就業計畫」,透過部分經費補助方式,協助從事表面處理相關產業改善勞工工作環境危險、粉塵、噪音、 高溫及化學品暴露等問題,進而促進與穩定國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 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關作業之項目。 (二) 未曾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者。 四、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補助申請及初審核轉等執行事項,簽 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五、本署為審查事業單位申請事項之補助,得設置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環境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派;委員至少三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 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補助申請案,審查委員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 工作場所製程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設備,如附件一。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如附件二。 (二) 整體廠房作業環境整理整頓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墜落、切割捲夾、感電危 害、預防發生火災爆炸或改善勞工工作場所照明等,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相關工程。 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 工作場所製程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 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整體廠房作業環境整理整頓之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 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八、同一事業單位得併同申請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申請第六點第一款各目之補助者,始得一併申請第六點第二款之補助。 九、事業單位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之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十、申請補助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惟當年度運用就業保險法第十二 條規定經費之「輔導危險辛苦、骯髒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支應經費用罄者,即 停止辦理補助。 第七點補助之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五年度或一百零六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 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十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九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 補助申請階段: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2、改善工作環境計畫書(格式二)。 3、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關作業之項目)。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5、切結書(格式三)。 6、人力進用承諾書(格式四)。 (二) 成果審查申請階段: 1、成果審查申請表(格式五)。 2、經費補助申請表影本。 3、改善工作環境計畫成果報告書(格式六)。 4、領據(格式七)。 5、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八):各項改善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 單,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購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需檢附設備原廠銷售證明、原廠本質安 全或衛生效能提升之相關設計說明書。 6、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九)。 7、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十)。 8、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十一)。 9、環境改善前後之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10、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二款第五目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之期間,始得受理。 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 核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告表, 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十三、申請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 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 月底前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 十四、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 不實申領。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 重複申請補助。 (五)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 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十五、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 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