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錄系統之方式」,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2017-01-12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完成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之特殊健康檢查登錄功能,有關登錄系統之內容與方式,業經勞動部105年12月21日勞職授字第1050204538號公告,其登錄作業流程,請參閱附件「公告」及「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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