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訓練
台灣省工商安全衛生協會附設中壢職業訓練中心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完成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之特殊健康檢查登錄功能,有關登錄系統之內容與方式,業經勞動部105年12月21日勞職授字第1050204538號公告,其登錄作業流程,請參閱附件「公告」及「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