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青年技術士證照獎勵方案」開放在訓期間取得甲乙級技術士證照者,亦可申請獎勵
2017-04-20
一、目標:
為鼓勵本市青年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針對青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方案。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方案獎勵對象為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曾參加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詳附表1),並於104年1月1日起結(參)訓,且於106年1月1日起取得甲、乙級技術士證照(不符前述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件):
(一)中央、地方政府機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課程。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推廣教育進修課程。
(三)青年就業讚計畫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之課程。
曾申請本方案同一級別證照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
四、 獎勵標準如下:
(ㄧ)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000元。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之次日起90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職訓推動課申請補助:
1. 申請書(附件一)。
2. 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二)。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5. 結訓、在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6. 切結書(附件三)。
7.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規定之文件或有錯誤者,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三) 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106年12月15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申請。另106年12月16日以後之案件,視107年計畫核定情形於107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六、申領本方案獎勵之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獎金;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 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證照之獎勵。
(二) 已申領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獎勵。
(三) 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四) 申請本獎勵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
七、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本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處得停止受理獎勵申請。
八、本方案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如對本方案有問題,請洽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職訓推動課 03-3322101分機8016、03-3386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