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職安訓練證明 首案判刑確定 勞動局呼籲:勿知法犯法

2017-08-24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今(106)年1月份派員至臺北火車站附近某工程實施勞動檢查,現場請其工地負責人(下稱該負責人)提出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明受檢,該負責人現場無法提出,檢查員即請該負責人於次日17時前提出。該負責人隨後即與公司前劉姓副總連繫,劉姓副總竟變造9位勞工之教育訓練證明文件,於受檢當日中午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送至檢查員信箱受檢,嗣檢查員發現與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所核發之樣本不同,經查證係屬偽變造證件,故以涉刑法第211、216條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全案於8月初經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於緩刑期間併應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交付保護管束。

 

勞動局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事業單位違反第1次會先通知改善,若依限仍未改善,即依法處以罰鍰,然該位劉姓副總提供變造證明文件受檢之行徑,除已觸法更使勞工未具備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知識,使勞工處於職災風險中。經統計臺北市近幾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勞工未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比例達8成,顯見無安全衛生知能之勞工於工作場所從事勞動作業時易肇災。

 

賴局長香伶呼籲雇主應確實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為降低職業災害,勞動局於105年2月起就推動「臺北職安卡」,至今已超過18,000名勞工受訓合格取得「臺北職安卡」,臺北市的營造業職業災害人數亦有顯著下降,針對臺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個案,亦是對業者的警示,切勿知法犯法,勞動局也將勞工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列為重點檢查項目,如發現雇主未確實實施,經通知改善仍未改善,即依法處以罰鍰,原事業單位亦有指揮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變造或偽造教育訓練證明者,將依法移送偵辦,決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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